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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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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5-12
【实施日期】 2005-05-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
 
 
  为进一步保障船舶的建造质量和航运安全,促进我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根据交通部、国防科工委、农业部、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召开的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和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方案,决定于2005年5月12日起,在我省开展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治理范围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或同时满足的我省造船厂(点)为滩涂造船厂(点),属于此次治理范围:
  1.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而从事船舶修造业的;
  2.无船检机构颁发的船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而从事船舶修造业的;
  3.无固定厂址、船台及相关造船设施而从事船舶修造业的。
  (二)我省滩涂造船厂(点)自2002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所有船舶以及在我省水域内航行的自2002年1月1日以后建造完工的外省籍低质量船舶。
  (三)我省非上述滩涂造船厂(点)建造的和省外建造转入的自2002年1月1日后建造完工出厂的船长大于60米的海上营运船舶和船长大于50米的内河营运船舶。
  (四)未持有有效检验证书作业的渔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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