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金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取所属企业管理费有关问题的函
北京金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集团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的申请材料已收悉。根据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1998)171号)和《关于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京财税(1999)88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单位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用于你集团公司的经费开支。 一、鉴于你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仍有管理职能,且虽有其他经营收入但不足管理费支出需要,同意你集团公司2004年度按规定在总收入2%的范围内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1430万元。各单位在规定数额内上缴的管理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二、根据管理费审批的有关文件规定,同意你集团公司2004年度的经费支出计划,其中:行政经费开支2983.8万元,其他支出314万元主要用于离退休职工医疗费等项费用开支。 特此函复。 附件: 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管理费金额核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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