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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取所属企业管理费有关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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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地税企[2005]215号
【发布日期】 2005-05-12
【实施日期】 2005-05-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取所属企业管理费有关问题的函

 

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1998)171号)和《关于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京财税(1999)886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用于公司机关的经费开支。   

  一、鉴于你公司对所属企业仍有管理职能,且无经费来源,同意你公司按规定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1903万元。各单位在规定数额内上缴的管理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根据管理费审批的有关文件规定,同意你公司2004年度的经费支出计划,其中:行政经费开支1590万元,其他支出313万元主要用于离退休职工医疗费等项费用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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