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二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取2004年管理费问题的函
北京二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收取2004年管理费的函》(二商财发(2004)183号)已收悉。根据市地税局《关于印发企业提取上交主管部门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1997)291号),《关于企业提取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京地税企(1998)123号),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京财税(1999)886号)及《关于审批2000年度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管理费的通知》(京财税(2000)1766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2004年管理费,用于你公司机关本身的经费开支。 鉴于你公司对所属企业仍有管理职能,且经费来源不能满足经费开支的需要,同意你公司按规定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447万元。各企业在规定数额内上缴的管理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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