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博士后管理及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企业博士后管理及资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东莞市企业博士后管理及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推动产、学、研相结合,提高企业科研、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并规范我市企业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企业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对在东莞建立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和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相关工作。 本暂行办法所称工作站是指在企业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暂行办法所称博士后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是指高等学校或者科研院所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第三条 东莞市人事局是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助本市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 (二)督促检查工作站管理工作; (三)协助企业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博士后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