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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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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东府[2005]70号
【发布日期】 2005-05-12
【实施日期】 2005-05-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环境保护局《东莞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东莞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整治环境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提升我市城市形象,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现代制造业名城、文化新城、生态绿城的建设目标,根据省委、省政府对珠江综合整治的部署和2004年10月25日我市第31次市委常委、副市长联席会议关于清理畜禽养殖场、净化社会环境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依据
  (一)政策依据。
  2002年10月,省委、省政府作出珠江综合整治的决策,把整治畜禽养殖业污染作为改善珠江流域水质的一项重要措施,并于2002年12月下发了《关于加强珠江综合整治工作的决定》(粤发(2002)16号),要求各市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场进行全面整治,对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限期搬迁或关闭。
  (二)法规依据。
  1、国家环保总局下发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第9号令)规定,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城镇中心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2、《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规定,珠三角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必须对粪便、废水和其它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达标后才能向水体排放。《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畜禽禁养区,关闭禁养区内的养殖场,拆除相关设施。
  3、我市在2002年4月发出了《东莞市畜禽养殖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划定了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市、镇中心区、工业区等人口集中活动区,东江(东莞段)、东莞运河三公里陆域范围和同沙、松木山、横岗、契爷石、虾公岩、黄牛埔、五点梅、水濂山、雁田、金鸡嘴等十大水库的集雨区以及东深供水工程(东莞段)陆域范围为畜禽禁养区;并明确规定,在市域内从事畜禽养殖必须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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