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投资体制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投资体制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决定,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全市经济持续稳定较快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精神,全面深入推进我市投资体制改革,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规范核准制和备案制。改革现行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审批的管理体制,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核准类项目企业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根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和省政府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04年本)》,结合我市实际,对目录中属于地方核准的项目,市政府对市、县区核准权限作了具体划分,并下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漯河市2004年本)》(见附件)。县区政府及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对于《核准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不使用政府投资、未列入《核准目录》的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当地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市发展改革委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二)扩大企业集团投资自主权。已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建设属于市核准权限内的项目,可以按项目单独申报核准,也可以编制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经市政府或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后,投资项目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只需办理备案手续。大型企业集团要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规划执行和项目建设情况。 (三)鼓励社会投资。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通过注入资本金、引导性资金、贷款贴息及其他优惠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涉及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积极推进城市公共事业和社会事业等产业化步伐,盘活国有存量资产,提高存量资产运作效率,打破部门和行业垄断,降低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公共事业门槛,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 二、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一)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要合理划分市政府与县区政府的投资事权,市政府投资除本级政权等建设外,主要安排跨县区以及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二)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特别重大的项目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并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 (三)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的管理。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政府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统借国外贷款等,实行统筹安排、集中配置、合理使用。政府投资资金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贴息等方式,直接安排到具体项目上,按照项目进度下达投资计划,根据投资计划拨付建设资金,防止资金分散使用或被挤占、挪用。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确定出资人代表。 (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界定市政府与县区政府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项目开工报告。要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坚决杜绝随意扩大规模、扩大概算的现象发生。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五)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方式。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管理,完善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提高中介服务质量。推行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 规范政府投资事权和行为,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颁布执行。 三、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一)完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市发展改革委要在市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健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有效运转、依法监督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改进投资宏观调控方式,尽量减少行政手段,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由直接管理向间接调控方式转变,灵活运用投资补助、贴息、价格等多种手段,通过规划和政策引导、信息发布和规范市场准入,引导社会投资,优化投资的产业结构,提高调控的有效性。加强和改进投资信息统计工作,建立各类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加强对宏观经济和投资运行的监测分析。 (二)建立健全投资监管体系。建立分工协作、相互制衡的投资监管体系,对政府投资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项目进行监督。要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质量监督、银行监管、外汇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审计机关依法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要加强对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各类投资中介机构必须与挂靠的各级政府部门彻底脱钩,与社会其他中介机构公开、平等地竞争。健全和完善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协会,确立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行业管理体制,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中介服务市场,强化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四、提高认识,密切配合,搞好我市投资体制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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