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乌兰察布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进厅部门审批、审核、收费、行政许可、便民服务项目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于2002年12月31日正式建成投入运行。“中心”的建成投入运行为优化我市投资环境,实现政务公开,便民服务,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强化服务监督两个机制建设,加强招商引资和便民服务两个快捷通道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要求,我市及旗县市区去年对现有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第三轮清理,依据第三轮清理后审批、审核、收费项目的保留情况,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市直25个部门的130项审批、审核、收费、行政许可、便民服务项目进入“中心”,实行“一厅式办公、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对外”。为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对进厅(含分大厅)单位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驻大厅的各部门是行政执法的主体,各部门设在“中心”的办事窗口,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负责办理本部门的行政审批、审核、收费、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项目。凡是进入大厅窗口的项目,原单位一律不准办理。为加快办理时效,各部门必须改变层层上报、请示的办事模式,通过给窗口工作人员充分授权和设立进厅部门领导办公席,定期到“中心”办理行政审批项目,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凡是可以即来即办的全部实现即办件。需要进行现场勘察、调研的承诺件,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要求,实行办事大厅一个窗口进出,需要部门内部多个环节办理的,由窗口协调实行全程服务,不能让办事人来回跑,必须规定承诺时限,按时办结。 二、各部门设在市“中心”的各窗口单位,代表着乌兰察布市的对外开放形象,各部门进驻大厅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乌署办发[2002]119号通知要求认真选拔。切实把政治思想好,业务水平高,服务能力强的骨干选派到“中心”窗口工作。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优质服务,工作人员进厅工作时限最短一年。进厅人员原有工资待遇不变,单位不变。对进厅工作人员实行双重管理,业务归原单位,日常工作,包括出勤、工作质量、服务情况等考核,由“中心”按乌党办字[2004]33号文件进行管理和考核。进入“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各部门进驻市“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范的办件程序,认真办理好各类审批、审核、收费项目。重大项目办理行政审批等相关手续,由“中心”召开联审联席会议,实行联合办公、联合审批。投资额较大的招商引资项目,实行陪办制,由“中心”派员陪同投资商全程办理、全程服务。 四、为给投资商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周到的服务,进厅各窗口单位必须印制统一规格的办事须知,写明办事程序、所需的各类文件、证件、申报的材料、办结时限、服务承诺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