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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摩托车行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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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渝国税函〔2005〕246号
【发布日期】 2005-05-13
【实施日期】 2005-05-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摩托车行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流转税管理工作要求,以“六基”为抓手,切实规范我市摩托车行业的流转税管理,提高对摩托车行业的税收征管水平,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税收管理办法:
  一、采取转让定价的方式,核定摩托车消费税的最低计税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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