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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5-13
【实施日期】 2005-05-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五月十三日

宁波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七十号);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3.《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意见》(浙政办发[2004]75号);
  4.《宁波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规定》(甬政发[2003]103号)。
  (二)编制目的
  迅速、有效地控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与环境损害,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三)工作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政府领导,统一指挥;
  3.快速反应,分级负责;
  4.以人为本,损益合理;
  5.群专结合,整合资源;
  6.科学分析,果断处置。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陆域)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的处理。
  本预案不适用于民用爆炸品、城镇燃气、放射性物品和核能物质的事故处理。
  (五)预案启动条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可确定为重特大事故,应当启动本预案。
  1.危及城市和人口密集地区人民生命安全的;
  2.一次性伤亡人数1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威胁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等重要设施且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4.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公共安全后果且事态发展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控制、协调能力的;
  5.其它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与不良后果的。
  (六)预案结束条件
  1.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地人员和遇险对象已脱离险境,且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隐患或后果及污染物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清除;
  2.事态发展达到上一级应急救援预案启动条件,上一级预案启动后,本预案自动终止,按上级预案有关规定实施相应应急救援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
  1.组成人员与单位
  总指挥:市长
  副总指挥: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
  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市经委、市民政局、市城管局、市财政局,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2.主要职责
  (1)领导全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启动(结束)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决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作出重大救援决策;
  (3)负责对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4)必要时向省政府请示启动省级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向公众、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
  (6)协调在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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