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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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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冀政[2005]39号
【发布日期】 2005-05-13
【实施日期】 2005-05-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是全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政策性文件,在放宽市场准入、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完善社会服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地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坚持思想上放心放胆、工作中放手放开、政策上放宽放活的方针,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坚决冲破一切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障碍,坚决革除一切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弊端,坚决摒弃一切束缚民营经济发展的做法规定,以思想大解放、环境大改善,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
  二、放宽民营经济主体市场准入。允许民营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限制等方面的条件。凡向民营经济主体开放的行业和领域,任何地方和部门都不得擅自设卡。对依法设置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有关部门必须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建立健全适应民营经济发展需要的登记年检制度,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年检内容,扩大免检范围,降低注册资本限额。严禁年检搭车收费。对符合企业设立条件的,应确保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注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清理修订限制民营经济主体市场准入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利于民营经济主体进入的政策措施和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三、确保民营经济主体实现公平待遇。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废除或修改体现所有制差别的政策与管理规定,构建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的政策与管理平台。民营经济主体在科研项目申报、政府专项资金使用、进出口配额、出口退税、申请立项、融资服务、土地使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证照办理等方面,在优惠政策上同等待遇,在办事手续上一视同仁。打破行政壁垒,在生产要素配置、商品流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等方面,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民营经济主体设置地区、所有制等限制条件。
  四、加大财税扶持力度。省级财政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技术创新、专业化发展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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