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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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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部门】
河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冀财税[2005]42号
【发布日期】
2005-05-13
【实施日期】
2005-05-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冀财税[2005]42号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 [2005] 14号)精神,现就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属44个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对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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