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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5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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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冀劳社[2005]26号
【发布日期】 2005-05-13
【实施日期】 2005-05-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5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我省今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部署,现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省政府通知精神,尽快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各地要认真学习贯彻《省政府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把工作做到实处:一要与有关部门形成合力。《意见》涉及多个部门各个方面,政策性很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认真领会、准确把握的基础上,积极与各部门联系沟通,取得相关部门的支持,形成合力,积极稳妥推动工作开展。二要根据实际出台政策。以新征地人员为保障重点,把落实好这一政策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在城郊地区和城市化进程较快的城镇,按照政府、集体、个人三方负担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根据不同的年龄段确定缴费标准和保障水平;在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的前提下,尽快制定出符合当地实际的措施和办法。三要扩大试点推动工作。邯郸、石家庄、唐山、廊坊等已经先行试点的市,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其他还未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市,选择1-2个被征地农民较多,矛盾比较突出的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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