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2003年7月,我市被国家环保总局批准为全国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地区。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大庆市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大庆市生态市建设规划》,规范生态环境监察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生态破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为指南,以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目标,依据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机制,立足监督、各负其责、依法“借权”、联合执法,大力查处各类生态破坏案件,合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生态环境问题,为生态市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二、工作原则 (一)纳入日程,各负其责。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生态环境监察工作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作为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大事认真加以重视,作为生态市、生态县(区)建设的一项保证措施有效推进。 (二)统一监管,部门联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与协调下,环境保护部门要发挥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管的职能;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有环境保护管理权限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工作抓好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同时,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疑难问题,要采取联合执法的形式,集中进行调查处理。 (三)突出重点,力求实效。要以重要生态功能区、重点资源开发区、生态良好地区为重点,针对生态环境热点、难点问题和生态环境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切实查处环境违法和生态破坏案件,促进重点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