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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草原承包经营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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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庆政发[2005]10号
【发布日期】 2005-05-13
【实施日期】 2005-05-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草原承包经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5年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草原承包经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庆市草原承包经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草原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庆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草原应承包到户或联户承包
  (一)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
  (二)农、林、牧、渔场等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
  (三)违法开垦为耕地的和“四荒”拍卖后改变用途已经退耕还草的草原。
  (四)违法改变用途的国家所有集体长期使用、县(区)人民政府依法收回使用权的草原。
  (五)国家所有集体长期使用没有进行承包、县(区)人民政府收回使用权的草原。
  (六)未按《黑龙江省草原资源承包开发实施方案》规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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