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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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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5〕24号
【发布日期】 2005-05-13
【实施日期】 2005-05-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着力增加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控制不合理住房需求,努力实现我市商品住房供求基本平衡,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调控力度,调整住宅供应结构
  在符合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调整、优化居住用地布局和结构。规划部门要在项目选址定点上优先保证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并开通“绿色通道”,加快审批速度。要结合《城市高层空间布局规划》,适当提高建筑容积率,增加住房建设总量。在建筑设计方案审批中,要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套型面积。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以下,容积率要控制在1.0以上。套型标准不符合规定的,建设、国土资源房管、规划等相关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预售许可、产权登记等审批手续。要加强开发项目规划许可监管,对2年内未开工的住宅项目,要根据城市环境要求和基础设施变化情况,再次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许可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要加大城市滨海公路沿线城市组团控规编制力度,为适时启动组团建设创造条件,拓展住房建设空间。
  二、加大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
  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前提下,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住房用地供应结构、供应方式及供应时间。要停止别墅类用地供应,严格控制高档住房用地供应;要着力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对于纳入储备后拟“招拍挂”出让的住宅用地,除政府指定项目和农村经济发展用地外,其余部分要全部用于建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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