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提高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证粮食流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依据《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市和区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行为。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北京市粮食局(以下简称市粮食局)对区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本部门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查、督促、纠正的活动。 第三条 全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粮食局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机构或负责监督检查工作的机构是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市粮食局法制机构负责对本级和下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