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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实施“在乡老兵安居工程”指导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吉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05〕20号
【发布日期】 2005-05-16
【实施日期】 2005-05-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实施“在乡老兵安居工程”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5〕2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实施“在乡老兵安居工程”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在全省实施“在乡老兵安居工程”的指导意见

  为解决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住房困难问题,经省政府同意,从现在起用两年左右时间在全省实施“在乡老兵安居工程”,进一步改善在乡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的居住条件,使他们与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和建设的成果。
  一、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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