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实施“在乡老兵安居工程”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5〕2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实施“在乡老兵安居工程”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在全省实施“在乡老兵安居工程”的指导意见 为解决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住房困难问题,经省政府同意,从现在起用两年左右时间在全省实施“在乡老兵安居工程”,进一步改善在乡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的居住条件,使他们与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和建设的成果。 一、指导思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