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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若干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杭政办函〔2005〕141号
【发布日期】 2005-05-16
【实施日期】 2005-05-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若干意见
杭政办函〔2005〕14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长期以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制定和采取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扶助措施,解决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的生产生活问题,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由于受身体障碍和外界环境的影响,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就业、就学等方面面临的困难仍然比较突出,亟待进一步加强扶持和帮助。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的扶助工作,促进我市和谐社会的构建,经市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残疾人扶贫帮困工作力度
  1、切实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各地要把扶助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作用,加强扶助残疾人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落实和完善残疾人优惠扶助政策,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健全与同级残联的协调联系制度,共同研究确定扶助残疾人的具体办法和工作流程,各级残联和残疾人工作者要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深入残疾人尤其是贫困残疾人群体了解其困难和需求,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2、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措施。要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并及时足额地把低保金发放到户。同时,对市区(不含萧山、余杭)生活不能自理及常年卧床不起的困难残疾人给予每人每年2400元的补助。补助资金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按照市、区1:1比例配套。
  3、加强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要大力推行"公司加农户"、基地辐射等有效方式,深入调研,切实加大对残疾人扶贫基地的扶助力度,制订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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