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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特困群体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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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05〕74号
【发布日期】 2005-05-16
【实施日期】 2005-05-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特困群体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王乐泉书记在自治区济困医院调研时的重要讲话暨自治区党委第九次书记办公会议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做好城镇特困群体医疗救助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城镇特殊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城市特殊困难群体医疗救助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为城镇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医疗救助,是实现社会公平,完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和深化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各地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立足区情,建立并完善城镇特殊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制度,努力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为特殊困难群众办实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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