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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我市闲置土地处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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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中府办〔2005〕36号
【发布日期】 2005-05-16
【实施日期】 2005-05-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我市闲置土地处理的意见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 为有效解决当前我市经济建设用地的供需矛盾,挖掘建设用地潜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现就我市闲置土地处理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包括闲置土地的认定、收取土地闲置费、盘活利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火炬区管委会和各镇政府具体实施辖区内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实施,各区办事处给予积极配合。
  二、土地闲置费由市财政局作为非税收入设立专户管理,参照土地出让金征管模式执行。对火炬区和各镇辖区内闲置土地收取的土地闲置费,10%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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