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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安市潭头水电站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字体: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05]168号
【发布日期】 2005-05-16
【实施日期】 2005-05-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安市人民政府:
  《福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安市潭头水电站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安政文(2005)1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安市农用地35.4979公顷(其中耕地4.892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福安市潭头镇潭头村水田0.1518公顷、旱地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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