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的若干规定》(修订稿)的通知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市政府对《关于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嘉政发[2005]11号)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的若干规定(修订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人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