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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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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甬卫发〔2005〕51号
【发布日期】 2005-05-16
【实施日期】 2005-05-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预案的通知
甬卫发〔2005〕51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单位,市急救中心、中心血站:
  现将《宁波市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预案》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要根据本预案要求制定各自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预案,各县(市)、区和县级医院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预案由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汇总后报市卫生局医政与科教处;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应急医疗救治预案,直接报市卫生局医政与科教处。各单位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卫生局医政与科教处。

二00五年五月十六日

宁波市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预案


  为了进一步提高全市卫生系统对重大突发医疗救治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以宁波市城区(海曙、江东、江北和与市三区接壤的部分鄞州城区)为重点,并涵盖全市涉及突发事件有关的应急医疗救护等工作,本预案所指重大突发事件按照《关于建立救治重大突发伤亡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甬卫发[2004]216号)的有关规定,且事件有扩大趋势、需要紧急医疗救援的有关事件。
  二、组织指挥与职能
  (一)应急医疗救治指挥部
  市本级成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组成人员详见附件一。指挥部负责制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负责应急医疗救治的部署与督促检查,组织协调全市的应急救治工作。必要时,安排指挥人员和工作人员赴现场处置。根据需要,可设立临时办公地点和专线电话,并公布专线电话号码,实施现场指挥。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医政与科教处),具体负责全市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的日常工作,包括对人员、设备等进行统一调配,组织医疗专家对辖区内的疑难、危重病人进行急救指导;及时了解掌握突发事件救治信息,根据情况,及时通报市级医疗机构和各县(市)、区卫生局;并提出保护公众的对策与建议;组织对各级卫生行政人员及医务人员进行经常性应急医疗救护的教育与培训,提高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和应急救护水平。
  (二)应急医疗救治专家组
  市和各县(市)、区分别成立创伤、烧伤、中毒、传染病等专业的应急医疗救治专家组(市级专家组参见附件二)。专家组成员由辖区内有关专家(副高以上职称人员)组成。其职责是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对辖区内突发事件伤病员应急救护提供技术指导;制订突发事件应急救护流程、应急处置大批伤病员的原则和方法等;对辖区内有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行急救等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对控制院内感染进行业务指导。
  (三)应急医疗救护队
  市级主要专科救护队由以下医院组建:复合伤救护队由李惠利医院组建,烧伤救护队由第二医院组建,食物中毒和化学中毒救护队由第一医院组建,职业中毒救护队由宁大医学院附属医院(市第三医院)组建,妇产科和儿科(包括儿内、儿外等)救护队由妇儿医院组建,核辐射救护队由解放军第一一三医院组建,传染病与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救护队由市传染病医院组建。其他二级医院以上医疗机构都应根据当地大型工业、企业及其发展情况、交通地理环境以及疾病谱状况等,成立相应综合性救护队和专科救护队。应急医疗救护队承担辖区内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治任务;必要时,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实施对外应急支援。应急医疗救护队的人数一般为:市级综合医院20人、县级综合医院15人、专科医院10人左右。各医院要将应急医疗救护队的组建情况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为应急医疗救护队配备必要的医疗救治设备、器材及车辆,组织相关的医疗救治知识培训和救护技能演练,确保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承担应急医疗救治任务。
  (四)院前急救机构
  市急救中心主要负责院前急救工作,受市指挥部的委托,收集全市的急救信息,指挥和调度全市的急救资源,承担接诊和转运伤病员等任务。伤病员后送的基本原则:就近、就便、专科和自愿。县(市)、区急救分中心(站)平时应落实突发事件的救护、转送车辆及随车救护人员,做好车辆的维护与保养工作;市急救中心和县(市)、区急救分中心(站)还要制定大批伤病员应急救护转送所需运送车辆的应急调度方案,确保应急救护与转送需要。
  (五)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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