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建设委《营口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营口开发区管委会,营口高新区管委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建设委《营口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对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立长效机制,彻底解决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规定:< sp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