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云政办发[2005]93号
【发布日期】 2005-05-16
【实施日期】 2005-05-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专院校,各大中型企业:
  为扩大教育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加大教育投入力度,促进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通知》及《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及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