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专院校,各大中型企业: 为扩大教育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加大教育投入力度,促进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通知》及《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及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