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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9号文件精神,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05]37号
【发布日期】 2005-05-16
【实施日期】 2005-05-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9号文件精神,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5]3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减轻企业负担的重大举措。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事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近年来,我省分离企业办中小学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由于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工资及退休待遇执行的政策与地方政府办中小学不尽相同,造成部分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偏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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