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政府网站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萍府办发[2005]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网站的管理,使政府网站建设规范有序,经研究制定了《萍乡市人民政府网站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萍乡市人民政府网站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萍乡市政府网站的管理,提高政务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民现代化沟通渠道,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包括市政府门户网站(简称主网站)、各县区政府网站和市政府各部门网站(简称子网站)组成的网站群。主网站是该网站群的统一入口。 第三条 政府网站是萍乡市政府统一发布各类政务信息、提供公众和企业网上办理事务、接受公众监督的政府服务网站。是政府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和企业的窗口、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政府网站建立在互联公网上,与政务信息专网逻辑隔离,是政务信息专网业务的延伸和窗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萍乡市政府主网站,由萍乡市人民政府主办,萍乡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负责主网站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萍乡市信息中心负责主网站建设的技术实施和运行维护。各子网站的建立、维护和管理,由各级政府和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自行负责,业务上接受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和市信息中心的指导和支持。 第六条 主网站设市政府门户网站编审部,负责门户网站的内容审核发布工作,下设编辑部在市信息中心,负责网站的内容组织、采编和更新等工作。 第七条 各网站承办单位要有相应的保障条件。要做到定岗、定责,确定专人从事这项工作,政府网站运行所必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给予保障。 第八条 从事政府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政府服务意识和一定的专业技术素质,应定期接受有关的工作和业务培训。 第三章 网站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