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业保护性耕作制度的意见 内政字[2005]11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保护性耕作是对传统农业耕作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它以免耕播种和秸秆残茬覆盖地表为主要内容,具有减轻土壤风蚀、水蚀,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增产增收的实际效果。保护性耕作是一项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耕地永续利用、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措施,对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进程、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为加快推进我区农业保护性耕作制度的应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业保护性耕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我区地域辽阔,是我国北方重要的生态防线和国家重要的农牧业生产基地。长期以来,我区农业生产沿袭着传统的秋翻春耕的耕作制度,冬春季节农田地表大范围疏松裸露,土壤风蚀沙化严重,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日趋尖锐,不仅严重制约了我区农牧业发展,而且也导致了沙尘暴等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从2000年起,我区有40多个旗县陆续开展了农业保护性耕作的试验示范,取得了良好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得到广大农牧民的认可,同时也探索出符合我区实际的保护性耕作发展模式,保护性耕作技术进入示范推广阶段。根据我区农牧业生产实际,改革不合理的耕作制度,尽快建立起以现代科学技术为核心的新型保护性耕作制度,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从根本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迫切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统筹经济建设和生态建设,在生态建设中,把保护耕地放在重要地位;在保障粮食安全中,把保护耕地放在关键地位;在确保耕地永续利用中,把实施农业保护性耕作制度放在基础地位,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构造农田、草原、沙地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