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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市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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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荆政办发〔2005〕36号
【发布日期】 2005-05-17
【实施日期】 2005-05-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市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市总工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市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全市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推动我市工会工作和工运事业的发展,强化依法拨缴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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