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法制监督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政府法制监督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进行层级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对于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进一步做好政府法制监督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 行政执法应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和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及其办事机构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也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应与受委托组织订立委托执法协议后,提请同级政府审查公告。 《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颁布后,我市进行过一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但未向社会公告,《行政许可法》颁布后,我市对行政许可主体资格进行了清理审查和确认公告,但行政许可仅仅是行政执法的一个类别,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和一批新法律、法规的实施,部分市政府部门的机构设置、职权范围和执法依据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有必要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重新进行清理审查、确认公告。为此,请市政府各部门在6月30日前将提请行政执法主体审查公告的材料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7月31日前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今后,行政执法主体分立、合并,执法主体名称、执法依据和职权变更均应重新提请市政府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