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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商务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村商品流通工作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5]56号
【发布日期】 2005-05-17
【实施日期】 2005-05-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商务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村商品流通工作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5]5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商务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供销社、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2005年5月11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意见的通知》(圈办发[2004]5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培育市场主体,规范市场秩序,改善农村商品流通基础设施,创造良好有序的农村商品流通市场环境,大力开拓农产品市场,增辟农产品流通渠道,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农产品市场建设,搞活农产品流通。
  1.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范市场管理。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实行分级负责制,自治区在农产品集散地重点规划、支持一批辐射能力强,具有较强市场调节功能,能够满足城市居民消费需求、带动基地发展的大中型批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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