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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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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05〕115号
【发布日期】 2005-05-17
【实施日期】 2005-05-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重庆市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方案

  近年来,随着我市水运和渔业经济的发展,造船市场逐渐兴旺,非法违规造船时有发生,部分低质量船舶进入运输和生产领域,成为水上安全的重大隐患。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和谐安全的水上交通环境,按照交通部、国防科工委、农业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05)152号)精神,市交委、市国防科工办、市农业局、市安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针对当前水上交通安全和渔业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隐患,全面治理低质量船舶,坚决打击非法违规造船,遏制不合格船舶进入航运市场和从事渔业生产,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促进水运、渔业经济和造船工业的健康发展。
  二、治理对象和时间
  (一)治理对象
  1.全市范围内非法违规造船厂(点),重点是滩涂造船厂(点)。
  非法违规造船厂(点)是指没有合法的经营资格,或不具备基本技术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以及不按国家现行的船舶建造标准和规范进行船舶生产的造船厂(点)。
  2.低质量船舶,重点是滩涂造船厂(点)于2002年1月1日以后建造完工的船长大于50米的船舶,及未持有有效检验证书作业的渔船。
  低质量船舶是指无审批图纸,或未按图纸施工,或造船工艺达不到船检法规和规范要求,或建造质量低劣,或未完成必须的建造检验项目而生产出来的船舶。
  (二)治理期限:2005年5月10日至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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