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农村中小学“四项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省政府决定在今后3年内全面实施“农村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扩面工程”、“农村中小学爱心营养餐工程”、“农村中小学食宿改造工程”和“农村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工程”(简称“四项工程”),通过“四项工程”的实施,切实改善全省特别是欠发达地区农村中小学师生教学生活条件,保证让广大农村孩子都能“念上书、念好书”。为抓好“四项工程”的实施,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订了具体的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订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摸清基本情况,及时完成低收入家庭学生界定等工作,在此基础上按省实施办法的要求制订3年内分年度实施计划,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政策措施。 二、落实资金,加强财务管理。各地要认真落实“以县为主”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多渠道筹措经费,保证“四项工程”实施。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省安排专项资金实行分类补助。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要制订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督查,确保实施进度。省里将每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对“四项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推进。省教育厅、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要搞好信息统计工作,全面及时地掌握“四项工程”的实施进度和效益情况,并组织力量进行全面普查和重点抽查。对虚报冒领省补助资金、不严格按省定政策贯彻执行、不按计划进度实施和不足额落实地方自筹资金的县(市、区),一经发现,即取消其申报下一年度省补助资金的资格,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相应的处理措施。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胡锦涛总书记“走在前列”重要指示精神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负其责,抓好落实。要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这项工作。“四项工程”的实施绩效要列入县(市、区)领导班子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二00五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全省农村中小学“四项工程”经费补助地区分类表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不让一个孩子因贫困而辍学”、让所有孩子“念上书、念好书”的目标,切实保障全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资助对象。受资助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包括:(一)低保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学生;(二)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1500元以下、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000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子女,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市、区)根据资助目标结合实际制订并报省备案;(三)少数民族学生;(四)因受灾、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资助标准。对上述(一)类学生按现行政策在义务教育阶段免收杂费、课本作业本费、住宿费。(二)类学生免收杂费,课本作业本费和住宿费是否减免由各市、县(市、区)根据财力状况自行确定。(三)类学生免收杂费。(四)类学生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有关费用。在各类民办学校和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公办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免费额度按当地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确定。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逐步扩大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范围。 高中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仍按原政策执行。 三、资助目标。各市、县(市、区)应对上述资助对象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做到“应保尽保”。通过扩大对相对贫困家庭子女入学资助,原则上使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受资助人数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一倍,全省平均达到9%左右。 四、资助形式。在全省范围推行“教育券”制度。“教育券”由财政部门印制,“教育券”上应载明政府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金额和使用时限,面额与当地当年小学、初中减免费标准相等。“教育券”通过教育行政部门直接发给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家庭),学生凭“教育券”充抵应交学校的相关费用。学校按收到的“教育券”总额和资助学生的名单,经教育局审核汇总后与县级财政部门结算,取得拨款。 五、经费筹措。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资助入学后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和落实。各市、县(市、区)应将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