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厅建设行政违法案件查处暂行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有关单位: 《河北省建设厅建设行政违法案件查处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5月8日第三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河北省建设厅建设行政违法案件查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明确职责,理顺厅机关建设行政执法运行体制,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依据《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直接立案查处和督办的各类建设行政违法案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行政违法案件,是指建设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有关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以及建设系统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政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下列案件可由厅直接立案查处: (一)涉及设区市建设系统各主管部门的案件; (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需厅直接查处的案件; (三)查处难度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