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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昌县人民政府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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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会府发〔2005〕19号
【发布日期】 2005-05-18
【实施日期】 2005-05-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会昌县人民政府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会府发〔2005〕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驻县各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会昌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2004~2008年)的通知》和《会昌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5年度工作安排的通知》,强化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创优发展环境,根据《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和《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赣市府发(2005)14号)文件精神,县政府决定从2005年起在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总体要求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在政府的领导下,依照法定的执法权限和职责分工,将本机关所有行政执法事项及其责任分解到所属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并对其进行监督、考核和奖惩的工作制度。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严格依法为准则,以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和行政执法监督为手段,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率,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推动我县依法行政水平全面提高。
  在全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县政府所属的所有行政执法机关、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驻县和乡(镇)的行政执法单位都必须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二是县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实行市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下一级行政执法单位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都必须实施年度考核;三是县政府适时对各行政执法机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是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应当与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相结合。
  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始终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始终遵循职权法定、公开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始终树立持之以恒、常抓不懈的思想,使这项工作既能够全面推开,又能够常抓常新,不断完善,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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