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5]76号)精神,做好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控制运力投放,维护市场稳定 (一)控制运力投放。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出租汽车行业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把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对热点、难点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加强对运力投放的监控,严禁盲目投放运力,以确保市场稳定;认真调查出租汽车市场供求状况,建立切实有效的总量调控机制,出租汽车有效里程利用率低于70%时原则上不再新增运力。绍兴市区和绍兴县的出租汽车新增额度由市、县出租汽车协会或道路运输协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经绍兴市交通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