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二○○五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和申报办法的通知
各区(外税、直征)地方税务局、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用人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和《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厦门市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厦门市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将2005缴费年度(2005年7月--2006年6月)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及申报办法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算依据 1、2004年度厦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712元。其中60%为1027.2元,300%为5136元。 2、2005年7月起厦门市岛内最低工资标准以市政府公布为准。 二、费基费率 (一)基本养老保险 1、本市城镇职工 (1)本市城镇职工、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后或从农场和渔业企业流出后至本市其他单位就业的、在异地就业的本市城镇职工以个人名义在厦参保的(以下简称在异地就业的本市城镇职工),以职工个人2004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14%、个人缴8%。 (2)按照《厦门市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参保的职工,以职工个人2004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16%、个人缴6%。 (3)农场职工和渔业企业的渔民,以岛内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14%、个人缴8%。 (4)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本市城镇雇工,按个人2004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8%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雇工本人缴纳8%,其余10%由业主缴纳;业主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本人全额缴纳。 (5)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以及一次性缴费后从事自由职业的被征地人员,可选择以2004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