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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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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发〔2005〕23号
【发布日期】 2005-05-18
【实施日期】 2005-05-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和省、市物业管理方面的有关法规,现通知如下:
  一、健全监管机构,落实监管职责
  市内五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市编办《关于明确市内五区物业管理职能的意见》(市编办(2004)72号)要求,于5月底以前明确本区物业管理的监管部门,尽快建立市、区两级物业监督管理体制,确保6月1日起正常开展工作。
  各区物业管理监管部门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能: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负责辖区物业管理的监督指导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物业管理企业三级资质年检的初审工作,负责有关业务的统计报表工作。高新区物业管理的监管职能,由市房管局委托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各区物业管理监管部门确立后,应及时向市级主管部门备案。市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资料移交和协调工作。
  二、严格建设单位管理,规范售前行为
  市规划、建设部门要会同市物业管理监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对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按规划设计、技术规范和有关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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