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和田地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等六个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事业、企业单位,驻和各单位、部队,各群众团体: 《和田地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和田地区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和田地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管理实施细则》、《和田地区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实施细则》、《和田地区国家公务员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补助管理实施细则》、《和田地区离休人员因病进行器官和组织移植、安装人工器官等费用支付管理实施细则》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和田地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新政发[2000]8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我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必须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者,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 第三条 享受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其退休人员。 (二)经人事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中组部或自治区党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四条 经费来源 (一)国家公务员及退休人员医疗补助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 国家公务员及退休人员医疗补助经费,按照地区国家公务员上年度工资总额(含退休退职人员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的4%提取。 (二)我地区原享受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确认后,其医疗补助经费按地区的统一比例,由原资金渠道解决。不能缴纳医疗补助经费的单位,所属人员不享受医疗补助。 (三)中央、自治区驻和单位国家公务员及退休人员经确认后,医疗补助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执行属地政策。 第五条 医疗补助经费用途及医疗补助标准 (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对象,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按1%的标准予以补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二)国家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包括治疗过程中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自付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20%以上的部分予以补助。 (三)国家公务员发生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先由大病医疗救助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其余属三个目录范围内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费补助80%。 (四)按规定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在就诊、住院时补助的医疗费用,按《和田地区国家公务员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补助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管理 (一)国家公务员申请使用医疗补助经费,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相关的资料,或所在单位凭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及有关资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和住院时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比例自付的医疗费超过本人工资收入20%以上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相关资料或所在单位凭参保职工出院疾病诊断证明、住院结算单和住院明细清单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二)国家公务员中的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原医疗待遇不变,按《和田地区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管理实施细则》、《和田地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管理实施细则》进行管理,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公务员医疗补助。 (三)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一致。 第七条 医疗补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一)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医疗补助经费的支付和有关档案、资料的建立和保管工作。 (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是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由财政预算或单位安排的用于弥补国家公务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补助专项资金。经费实行单独列帐、专户管理。 (三)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根据4%的筹资标准,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按月划拨。 (四)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应由单位筹集的医疗补助资金按4%的筹资标准由单位筹集,按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