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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05〕26号
【发布日期】 2005-05-18
【实施日期】 2005-05-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精神,经省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程专家委员会严格评审、省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审核,省政府同意将"新昌调腔"等64个民族民间艺术项目列为第一批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现将代表作名录(含保护责任所在地)予以公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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