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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5-18
【实施日期】 2005-05-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民函[2005]70号)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县要结合本市创建示范婚姻登记机关活动的要求,及时将民政部的有关要求向本级政府部门汇报,理顺机构体制和编制,积极落实婚姻登记机关场地、人员、经费等问题。要按照民政部关于创建活动的安排,组织婚姻登记员学习《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等文件,熟练掌握业务知识,理解把握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并按照婚姻登记程序的要求完善和规范各项规章制度。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登记,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加强婚姻登记文明窗口单位建设,积极创造经验,努力争创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附: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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