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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皖国税发[2005]69号
【发布日期】 2005-05-18
【实施日期】 2005-05-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发票的管理,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经研究,提出如下几点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增设发票版面,调整发票联次
  增设百元版《安徽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式样另发)和百元版、千元版《安徽省加工修理修配发票》(式样另发),主要提供给个体工商户使用,逐步取消定额发票。将三联次万元版的《安徽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改为四联次(式样另发)。增设六联次、十万元版的《安徽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式样另发),主要提供给经营规模大,每次销售额大的企业使用。调整后,《安徽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版面有四种,即百元版、千元版、万元版和十万元版。《安徽省加工修理修配发票》版面有三种,即百元版、千元版和万元版。增设二联次《安徽省电力公司低压用户电费发票》,主要供农村地区低压电用户使用,原三联次《安徽省电力公司低压用户电费发票》主要供城市地区低压电用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由各市国税局按照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适当扩大规格并增加填写栏
  扩大《安徽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的规格,由现在的132MM*95MM改为155MM*95MM。《安徽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和《安徽省加工修理修配发票》均增加一行填写栏,同时将《安徽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中的“开户银行及帐号”栏改为“备注”栏,适当压缩《安徽省加工修理修配发票》的“备注”栏,增加一行填写栏。在《安徽省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中增加投售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栏,将七行填写栏改为五行。除《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其余发票的印制字号均移至左上角。
  三、规范企业衔头发票的管理
  (一)适当提高使用卷筒式发票的企业申请印制衔头发票的标准,即由现在的年用票量50000份(250卷),改为年用票量100000份(500卷),其他衔头发票的申请标准仍为年用票量50000份。对于上述变动,各地国税部门应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和公示工作。
  (二)企业印制衔头发票必须套用现行的通用发票规格和式样,不得擅自更改。版面设计在保证基本填写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可适当兼顾企业的特殊性。各企业报送申请时,必须同时附报衔头发票票样,凡是规格、式样、版面基本内容与通用发票不符的,各市国税局不得批准。
  (三)各市国税局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省局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企业衔头发票的审核、审批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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