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石家庄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活动。 法律、法规对探矿权、采矿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等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以下简称产权),是指企业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与所有权相关的其他权利。 本规定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是指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有偿出让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产权可以整体出让,也可以部分出让。 第四条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产权交易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得私下交易。 从事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行自愿诚信、平等竞争、等价互利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产权交易当事人应当依法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章 产权交易机构 第六条 产权交易机构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为产权交易提供服务并履行相关职责的事业法人。 产权交易机构从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业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七条 一、产权交易机构的业务范围和主要职责是: (一)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咨询服务,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审核、监督产权交易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审查交易主体的资格和交易条件; (四)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产权交易的重要情况; (五)对产权交易行为进行确认;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和职责。 二、产权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