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01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01月15日)废止。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太原市乡镇企业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太原市乡镇企业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太原市乡镇企业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动我市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乡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21号)和我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乡镇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实际,制定太原市乡镇企业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如下: 一、参保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规定,凡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登记证书》能够证明其为乡镇企业性质的各类企业,从2005年起按户籍分类参加社会养老 |
失效日期:201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