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5]8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2005年省委、省政府“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和村卫生所建设”为民办实事项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制订了《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意见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2005年5月8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