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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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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05]89号
【发布日期】 2005-05-18
【实施日期】 2005-05-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5]8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2005年省委、省政府“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和村卫生所建设”为民办实事项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制订了《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意见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2005年5月8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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