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操作程序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5〕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操作程序》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石家庄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操作程序 为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促进市属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序转让和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产权(2005)78号)等规定,制订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程序如下: 一、转让原则 (一)坚持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原则; (二)坚持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转让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不明晰产权不转让的原则; (五)坚持和国有资本优化配置相结合的原则; (六)坚持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原则; (七)坚持依法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