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必须在48小时内通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便及时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工伤事故的文字报告及工伤认定申请应在一个月内提出。未在规定时限报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工伤认定申请表及工伤等级鉴定表中的医疗机构诊断结论,原则上由本市三级以上医院出具;职业病、因公(工)感染血吸虫由相应专科医院出具,特殊情况下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其它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出具。 三、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按参保单位上年度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管理、安全生产状况和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率,实行浮动,费率浮动每年调整一次。 四、参保单位应按季缴纳工伤保险费,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申报缴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 五、参保单位破产、销号时,从清偿资产中,一次性缴足在职职工当年和伤残职工十年的工伤保险费,企业如被出售,则由新承续企业承担。伤残职工工伤保险费按单位破产或销号时前三年伤残职工人数、伤残程度和发生工伤费用情况测算。 六、为保证新老办法的过渡和衔接,确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0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今后国务院和省政府如有新的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七、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按照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八、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申请,根据定点机构审定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确认,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参保的工伤人员原则上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得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救除外)。需转外地救治的,应由定点医疗机构专家会诊并出具转院证明,并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九、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标准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标准出台之前,暂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目录的规定执行。 十、职工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不得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参保职工新发生工伤的医疗费、康复器具费从2005年1月1日起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办理,费率仍按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其它待遇等国家新政策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十二、根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第九条规定精神,工伤认定检查费在省里办法未出台前暂按当年本市工伤保险基金实征额3%计提,以保证工伤保险工作正常开展。待安徽省办法出台后再按新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