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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03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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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05]181号
【发布日期】 2005-05-19
【实施日期】 2005-05-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福州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国土资函(2005)122号),福州市2003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福州市将农村集体农用地55.6308公顷(其中耕地53.5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1.3929公顷、未利用地0.2941公顷。同意使用国有未利用地4.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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