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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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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发[2005]30号
【发布日期】 2005-05-19
【实施日期】 2005-05-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支持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5月19日


关于支持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的若干政策


  为支持和推动哈大齐工业走廊(以下简称工业走廊)建设的快速启动和健康发展,促进老工业基地振兴,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政策。本政策规定的适用范围为省政府批准的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规划的哈尔滨市、大庆市、齐齐哈尔市、肇东市、安达市各规划区和进入规划区的建设项目。

一、用地政策

  第一条 工业走廊建设用地应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符合省政府《哈大齐地区重度盐碱地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规划》和《哈大齐工业走廊产业布局规划》,以及经批准的各市县《重度盐碱地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分区细部规划》。全省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证工业走廊建设用地。
  第二条 工业走廊内的基准地价由省政府统一制定,颁布实施。
  第三条 工业走廊内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地,5公顷以下(不含5公顷)由市(含县级市)审批。
  第四条 一般工业项目可采取协议出让或租赁供地,土地出让金按所在地块级别基准地价的70%收取。对高新技术企业可给予更为优惠的土地政策。土地出让金或租赁金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或分年缴纳(在出让金或租金未全部缴齐前,其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第五条 对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经批准可以采取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方式供地,土地资产收益作为国家股本金注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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